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聲請人 張孝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由銀行出具更正支票號碼WZ0000000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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