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峯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楊昇龍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7,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趙振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