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0號附民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附民原告訴 陳天印 代附民被告籃昭明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470號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