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君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君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明輪 告訴被告羅君華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參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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