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張清澤
之4上原告與被告 黎素娥 間請求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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