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先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乙○○住相對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二號臺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新臺幣一百元業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F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肆佰壹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叁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壹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楊秋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