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震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震宇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震宇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附表:
受刑人劉震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2日│99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16號│偵字第7239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13│99年度易字第2277│││事實審││號│號│││├────┼────────┼────────┼────────┤││判決│99年9月8日│99年11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5│99年度易字第2277│││判決││60號│號│││├────┼────────┼────────┼────────┤││判決│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99年度││││度執字第536號│執字第14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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