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被告 康文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