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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