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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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訴字第72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2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