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三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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