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其應執行刑逾6月者不得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為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該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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