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許書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嘉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