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45號聲請人 王錦花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2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 陳憲章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另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從補正,自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2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因聲請人已退休,日常生活均靠被扣押執行帳戶內之存款支應,已嚴重影響聲請人之正常生活。因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陳憲章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以不具當事人能力之陳憲章為相對人,聲請命其限期起訴,此欠缺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