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15日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於97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77條有關假釋之要件,固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有關假釋之要件,因屬「刑罰執行事項之變更」,而非「刑罰科刑規範之變更」,兼以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復已明定「於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刑法修正公布後,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7條規定」,自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
三、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判決及減刑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7月15日,預計執行至99年7月2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