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共計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95年9月20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
1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3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6月(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08號判決)確定,並各別定執行刑確定;嗣上開罪刑經減刑後並經定執行刑(其中各減為6月、3月15日、5月、3月;定執行刑為1年3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34號與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08號判決)及減刑為6月確定(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決),共計1年9月確定,於95年9月20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0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9月21日),此有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