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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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告 鄧秀麗 被告 蕭鴻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22,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86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l,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80年9月11日所為買賣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爰依系爭土地、建物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707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9年公告土地現值7萬3000元221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萬分之22)+系爭建物課稅現值8萬700元=43萬7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另就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