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日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第8行記載「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應為「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之誤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更正為「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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