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晉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晉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晉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62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