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原告 周鈺祥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李思怡 律師被告 周倧琦
周雨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既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附表一:
┌───┬───────┬───┐│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周倧琦│1/3│長子│├───┼───────┼───┤│周鈺祥│1/3│次子│├───┼───────┼───┤│周雨杰│1/3│三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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