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湯瑞科律師被告甲○○
乙○○丁○○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