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 車參聖 (即車參聖整形外科診所)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被告 王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