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5號原告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王朝震 律師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9,7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6,00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