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債權人 劉維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隱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