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教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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