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08號、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2人共同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6年7月18日對被告2人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9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認定被告2人犯上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並各判處有期徒刑18年,有該判決1份附卷可憑。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