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崴慶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景忠 (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駱正森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