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棊萍 、 王江淵 、 王李素芳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件相關釋明資料過院參辦(聲請狀所附並非本件當事人)。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