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麗君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下午3時2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鄉○○路往羅東市區方向行駛,行經與五濱路交岔路口,擬右轉五濱路至利澤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致與 吳進興 所騎乘○○○鄉○○路○○○○○○○○○號000-EXX號重型機車相撞,造成吳進興受有肩部、背、前臂及小腿挫傷之傷害。。經被害人吳進興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吳進興告訴被告林麗君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進興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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