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文重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文重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105年8月24日起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11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