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 蔡詩彤 被告 方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簽之「協議書」第9條約定:「如因本協議書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文字,有該協議書1份附卷可稽。揆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