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16號聲請人 許煥霖 非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相對人 許盛霖 非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念青 諮商心理師為本件受監護宣告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同法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兩造之姐妹甲○○因自幼發展遲緩,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已無程序能力,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家事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因聲請人及相對人間對於由何人任監護人有所爭執,且受監護宣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有利益衝突之虞,參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偽造其在親屬會議紀錄之簽名,為相對人所不否認,事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本院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依公務電話聯繫結果,陳念青諮商心理師業已表示同意受任協助,本院審酌陳念青諮商心理師係屏東縣諮商心理師公會推薦,由司法院遴選之程序監理人適用人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具有處理家事事件及兒少、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工作與能力之實務工作經驗,且具社會工作師及心理師專業證照,並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實務經驗,爰依上揭法條規定,選任陳念青諮商心理師為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