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黄清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雅偵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5號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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