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交簡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振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振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貳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附件前述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依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復斟酌卷附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表所示,被告無駕駛執照,其卻仍騎乘機車上路,堪認法治觀念薄弱,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嚴重,且被告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本案又係被告第2次酒後駕車,殊值非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暨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326號被告郭振順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西港區大竹林159號居桃園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振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交簡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1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8年3月19日晚間6時許起至108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止,在桃園市龜山區巨蛋體育館飲用高粱酒,明知服用酒類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5時許,自桃園市龜山區民權路36號居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外出上班,嗣於同日凌晨5時19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凌晨5時29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振順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檢察官呂象吾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孟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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