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軍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軍佑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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