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97年5月12日補正陳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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