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住 台北縣○○鄉○○街○○巷○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