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裁定 94年度雄秩字第48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6
月20日高市警前分三字第0940015242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6月18日下午5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鎮區○○路岡山仔公園旁。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