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1815號原告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孝棟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即以原告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60元,尚應補繳3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3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