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黃齡玉 相對人 龔月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3年8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3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500,
000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年7月20日雲院通非信決104年度司拍字第7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221│建│1971│10000分之410│龔月昭應有部分410/10000││0│││││││││││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97○○○鎮○街段22│雲林縣北港鎮新│5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2.13│190.│陽台20.78│全部│龔月昭所有││0│8│1地號│西路15巷4號│造│二層44.01│24│平台2.25││││1│││││三層46.17││花台0.75│││││││││四層46.17│││││││││││五層21.7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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