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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