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蕭輔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暨本期新增費用明細,核該新增費用明細載門號0000000000之(4G畢業季_myfone自由選30M專案)799H(30)_月付699不降速行動通信申請書,並令釋明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7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⑴終端設備補貼款新臺幣(下同)7,500元;⑵專案優惠補貼款第1~30個月每月100元(已享優惠逐月累增)之依據,及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裁定命其釋明上開門號收取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年3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