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8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債務人 吳樂育 債務人 高德盛 債務人 林惠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人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81,761元│105年11月25日起至│1.29%│105年12月26日起至│2.9447%,逾期6個月以內者││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