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瑾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兆瑾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零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應更正為「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接續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兆瑾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自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月間某日止,先後多
次以網際網路登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與不特定多數人對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財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之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
物之行為,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之不良風氣,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設備工程師,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期間、下注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諭知: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為本件賭博犯罪行為,上開賭博網站匯入被告帳戶內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98,059元),為被告所贏得之賭資,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係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雖係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上網連線賭博,然該手機非屬違禁物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復未扣案,且除供前述使用外,原即得供一般生活聯繫使用,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轉帳金額(新臺幣)卷證出處1112年7月24日10時14分許10,844元警卷第17頁2112年8月8日12時46分許30,142元警卷第19頁3112年8月9日12時26分許9,332元警卷第21頁4112年8月15日12時22分許47,741元警卷第23頁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同股
113年度偵字第33219號被告李兆瑾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兆瑾(原名 李禹瑾 )明知「九州娛樂城」網站係公眾得上網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取得「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會員帳號「K14348」和密碼k16688後,以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繳交賭資(或儲值)或收取彩金之用,並自112年6月底某日起113年1月初某日止,在臺中市文心路某處,透過手機以上開會員帳號與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以1比1之方式,將現金轉換成賭博點數,與之對賭籃球及棒球等運動賽事,輸贏則依該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若未押中,賭資全歸該賭博網站所有,以此方式在上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嗣警方清查 江穎蓁 以成泉讚有限公司名義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李兆瑾上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兆瑾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成泉讚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等在卷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12年6月底某日起至113年1月初某日止,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檢察官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表:
編號時間金額(新臺幣)1112年7月24日10時14分許1萬844元2112年8月8日12時46分許3萬142元3112年8月9日12時26分許9332元4112年8月15日12時22分許4萬7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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