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9日中院平刑祥113聲字第2990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俊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1/1/26111/3/14、111/3/30、111/3/31(共2次)111/3/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04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268、19741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53號、112年度偵字第65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0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1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9號判決日期112/11/8112/11/28113/4/10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0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1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2112/12/27113/5/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79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45號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4/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45號判決日期113/6/14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7/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誤載為「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3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