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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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9,32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