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孫呈中 被告 詹堯鈞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堯鈞本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149號),因就裁判上一罪之同一社會基礎事實,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3727號提起公訴而先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25號判決有罪在案,而有重複起訴之情事,本院爰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06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前開說明,原告孫呈中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