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0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7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2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1540公克、驗
餘淨重0.1471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45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27頁),是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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