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56號原告 王為駿 被告 王萬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件照片所示之藍色鐵皮建物(面積約2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拆除,並將該土地全部騰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得受之利益計算。依原告所提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25平方公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萬5,000元【計算式:7,000元/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