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送達代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六四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至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審判長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俞慧君~B法官許永煌~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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